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详解(设立对发起股东的纳税要求有什么区别)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海南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企业净资产在1500万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一个亿,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两个亿。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为企业,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亿,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三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1800万,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3个亿,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4个亿。其他出资比例低于30%的股东要求:公司需要成立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连续两年盈利,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累计纳税不低于600万。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还是相对较高的,可以通过收购等形式来获得此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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